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共七章67条,在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权益、保护人民健康、适应新时代医学发展需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供法律遵循,推动新时代中国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医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开篇即明确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医师法》第五条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赋予医师职业的无上光荣。《医师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在执业安全保障、职业卫生防护、医疗责任保险、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享有的权利,规定了保障措施。对违反本法,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高度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对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医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是具有探索性、高风险性、复杂性的科学,在救治过程中往往遇到难点,遇到突发状况。需要遵守诊疗技术规范标准,有时也需要循证医学的支持。《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明确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临床有关操作指南、医学伦理等规范,确保诊疗中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明确,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为了争取更好的治疗机会,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医师诊疗行为。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提升医护人员培养质量与规模,扩大儿科、全科等短缺医师规模。为进一步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医师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等从各个方面强化了医师得到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定向培训等制度。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引领推动新时代中国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补齐医护人员体系的短板,助力健康中国的建设。 《医师法》突出了加强中医人才培养,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坚持中西医并重的理念。为中医传承打开渠道,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推动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在加强医防结合方面,《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明确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为应急状态下人财物的调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来源:江西省卫生健康监测评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