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普法强基在行动

【普法强基在行动】不打官司就可以申请执行,他是怎么做到的?


2024年7月3日,红河县法院受理了一件执行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并非经过打官司取得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经打官司就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名下财产,真的存在这样程序吗?答案是肯定的。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拟向赵某借款10,000元。赵某于2023年2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交付借款10,000元,张某收到借款后即出具《借条》交予赵某收执,承诺于2023年3月31日前还清全部借款。2023年3月20日,张某归还赵某借款3,000元,剩余7,000元张某一直未予归还。

2024年5月8日,赵某向红河县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张某限期偿还7,000元。



法院审查

红河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特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某尚欠的借款本金7,000元。

张某于2024年5月9日收到支付令,一直未向红河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亦未履行支付令记载的金钱给付义务。赵某遂于2024年7月3日持支付令向红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



法官提醒

支付令,是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支付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申请支付令作为督促程序,无需开庭审理,不存在宣判等环节,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债权早日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作者 | 刘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