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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红河谷】小额诉讼程序常见问题解析——“法润红河谷”第十四讲

为提升法院干警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举办“法润红河谷”第十四讲,立案庭法官杨海帆以《小额诉讼程序常见问题解析》为题,为全院干警做专题培训。



讲座围绕红河县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困境、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再认识展开了深入的讲解;为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推动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并立足审判工作,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要点为突破口,跟大家交流了如何提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效率,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等内容。


通过这次讲解,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更好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干警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依照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要求,及时审理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官提示:

1.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对本院机关及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2024年度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3384.5元及以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本院机关及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2024年度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3384.5元但在213538元以下,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2.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3.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三)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4.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特殊规定

(一)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二)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四)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五)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六)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七)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八)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作出的裁判不服,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5.小额诉讼程序收费标准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标准收取;

(二)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后,当事人应补缴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