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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公安局侦破一起故意伤害案

俗话说说得好

君子动口不动手

在日常生活中与人相处

难免会因一些琐事发生纠纷

若遇到问题就以“武力”解决

那将会承担严重后果

 自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红河县公安局迅速响应、雷霆出击,重拳打击突出违法犯罪,大力整治社会治安问题,攻坚清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近日,红河县公安局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破获一起故意伤害案。

2022年2月初,胡某某到红河县公安局浪堤派出所报警称,其在浪堤镇烈士陵园门口公路处被四名男子打伤,请求调查处理。接警后,浪堤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工作,经对走访案发现场周边群众和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最终确定白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普某某有作案嫌疑。2022年05月24日,经红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民警悉心开展工作,7月11日,白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普某某四人主动到浪堤派出所自首,经讯问,四人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白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普某某已被红河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普法课堂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