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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新征程|民警“太会说”,四年逃犯迷途知返

他们

以身犯险

心存侥幸

我们

紧盯追逃工作

苦口婆心

锲而不舍

只为让你

迷途知返

近期

侨乡红河警方持续发力

频频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亮剑

在做好抓现行案件的同时

加大对网逃人员的追逃和劝投力度

形成强大的追逃声势

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2022年10月19日,红河县公安局民警紧扣工作实际,多方工作,迎难而上,成功规劝一名湖南省岳阳警方网上在逃4年的钱某某投案自首。

案情回顾:2018年6月,钱某某(红河县阿扎河乡人)在湖南省岳阳市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后潜逃,同年8月,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将其上网追逃。在前期研判的基础上,红河县公安局追逃民警主动联系立案单位了解钱某某的涉案情况后,并多次到钱某某家中对其亲属开展规劝工作,为他们讲解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政策。

经过多次工作,在法律的震慑和政策的感召下,10月19日,负案潜逃四年的钱某某到红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逃犯的移交工作正在进行中。

在此

红河县公安局

严正敦促负案在逃人员

无论逃到天涯海角

警方都有信心和能力

将逃犯抓捕归案

别逃了!

自首才是唯一出路!

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