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红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不仅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从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县城安装路灯的部分工程,把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了案外人李某,李某又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三被告张某、刘某、高某。工程竣工结算后,三被告迟迟未付农民工工资,经原告王某与案外人李某以及三被告协商,约定由原告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后由三被告偿还原告这笔钱。可眼看时间已经超期,三被告一直未付给原告。原告一气之下将三名被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标的较小,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秉承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王某态度强硬,要求三个被告当天就支付垫付款。三被告则表示现在手头确实比较紧,请求宽限还款期限为三个月,但原告坚决不让步。 见此情景,承办法官便耐心细致地和原告进行了沟通,耐心的劝说和亲切的态度,使得原本生气的原告渐渐缓和了下来后,转而又做了三被告的思想工作,使其同意将还款期限缩短到两个月,原告也表示:“既然法官给了这个方案,我也表示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大家握手言和。 这场纠纷的圆满化解,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红河县法院始终注重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诉调作用,淡化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助力快速履行,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缓解执行压力,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干好事、解难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