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破坏选举违法行为维护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秩序的通告
为营造平安和谐、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保障全体选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河县实际,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换届选举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换届纪律,通告如下:
一、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是我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是全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全面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
二、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以贿赂、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票数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禁止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实施以下行为:
(一)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贿赂选民或有关工作人员及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法活动的;
(二)对选民和工作人员采取殴打等人身伤害或者撕毁选票、砸毁票箱等选举设施以及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的;
(三)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和工作人员实行威胁破坏选举的;
(四)参与或指使他人从事操纵选举、抵制或阻挠他人参会、跟踪监视、虚假委托、 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法活动的;
(五)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选举工作的;
(六)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七)策划、指使他人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的;
(八)利用邪教、黑恶势力或封建迷信破坏选举的;
(九)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常开展,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机关提倡公民文明选举,有序选举;提倡公民自觉与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作斗争,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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