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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拳拳舐犊心,难分骨血情

      离婚时父母双方可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自行协议,确定抚养权后双方亦可协议变更,在出现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原、被告于2023年初协议离婚,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10岁的长女由被告抚养,4岁的次女由原告抚养。双方离婚不足一年,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认为确定抚养权后长女大多数时间实际是原告母亲照顾,偶尔让被告父亲带回家中照顾也未能给长女提供卫生、舒适的成长环境和及时的教育指引,加之女儿即将进入青春期,由自己抚养孩子更为适宜。被告则认为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原、被告双方都不得已外出务工,都没办法时刻陪伴在孩子身边,只能将孩子托付给自己的父母照顾,自己也会努力让孩子过上更好的生活,一定不会委屈孩子,所以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年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更是与其权益密切相关,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孩子已满8周岁,法庭在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司法活动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孩子意见进行了询问,孩子明确表示想要和妈妈、妹妹共同生活。被告听完法庭转述后已是眼含热泪,再次与女儿开通视频,询问了孩子的意见,确认女儿想要和母亲一起生活。在调整好情绪后,被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愿,希望原告能够照顾好两个女儿,自己也会时常探望,即使抚养权变更也会尽到父亲义务。至此,原本剑拔弩张的抚养权之争在融融舐犊情深中调解结案。


      子女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在婚姻破裂后暴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让子女与另一方血亲见面的行为不可取。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性,重视孩子的个体需求和独立思考,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建立平等、和睦、互相尊重的亲子关系,才能切实保护好每一个孩子,保障他们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