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非法持有枪支?你已经犯罪了!
- 来源:红河县长安网
-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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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迤萨镇凹腰山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并当庭宣判,村委会干部及当地居民旁听了案件庭审。庭审结束,承办法官进行了现场普法宣传,为当地民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切勿存侥幸心理。
2021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被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民警对其住宅进行检查时,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带领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疑似射钉枪1支、铁砂1793.89g、射钉弹98颗,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家中查获的疑似射钉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枪支、铁砂及射钉弹。
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严厉惩处。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人人有责,更需人人尽责,全民守法,共同守护和谐社会,不要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