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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夫妻起诉离婚,均不愿抚养孩子,看法院如何判

近日,红河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与其他离婚案件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都拒绝抚养孩子。遇到这样的情形,法院会怎么判?让我们看一下红河县法院法官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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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亚某玉通过微信认识后相恋,双方于2020年8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4月3日生育女儿王某如。2021年7月下旬,被告和原告争吵后自行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至今二年有余,女儿王某如现与原告母亲一起居住生活。

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只是原告作为大车驾驶员,常年在外跑车,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孩子应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孩子应由原告进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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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亚某玉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二年,且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孩子王某如年龄尚小,原、被告作为其父母,应将重心放在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之上。然原、被告均表示自己无力抚养孩子,要求对方抚养,对于王某如的抚养问题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相互推诿,此种行为有悖法律和道德要求,应予谴责。从孩子王某如抚养成长过程和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及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王某如由原告抚养为宜。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收入和工作情况,酌情确认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王某如500元抚养费。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亚某玉离婚,孩子王某如由原告王某进行抚养,被告亚某玉每月支付孩子5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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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年迈老人,不仅是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形成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容不得讨价还价、推诿扯皮。

为人父母,应充分承担起自身责任,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给子女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美好的生活环境,更应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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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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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 | 刘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