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普法强基在行动

【普法强基在行动】醉驾被判刑后再醉驾!红河一男子被判实刑......

机动车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偏偏有人心存侥幸,屡教不改,竟在曾因醉驾被判缓刑后再次醉驾,最终被判处实刑。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审理,被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郭某某没有吸取教训,于2023年4月27日再次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量刑建议,县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官提醒

图片


酒后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不仅会危及自己、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要承担因触犯法律被监禁的风险,可能还要付出失业、保险不赔、驾驶证被吊销等代价。     

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酒后驾驶猛于虎、心存侥幸使不得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杜绝酒后驾驶!






法条链接



1、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