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审理,被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郭某某没有吸取教训,于2023年4月27日再次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量刑建议,县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不仅会危及自己、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要承担因触犯法律被监禁的风险,可能还要付出失业、保险不赔、驾驶证被吊销等代价。 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酒后驾驶猛于虎、心存侥幸使不得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杜绝酒后驾驶!
法条链接 1、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